公司规定:不准恋爱、迟到开除、自打耳光,有没有效?该怎么办?
时间:2018-01-10 14:25    作者: [诚信在线企业邮局]    

公司规定:不准恋爱、迟到开除、自打耳光,有没有效?该怎么办?

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内部规定,员工很气愤,但无可奈何!

近日,我的邮局收到了好几个网友的邮件,都是因为不服公司的处罚规定,又不知道怎么才能维护到自已的权益。

我仔细看了一下,发现这些网友发过来的处罚,真的是“五花八门”。


处罚一:不准谈恋爱

北大毕业的小王与本公司一位清华毕业的女生好上了,可公司却“明文”规定,本公司员工内部不准谈恋爱。他们两人原本是想偷偷摸摸的,不想让人知道,以“规避”公司这个规定。但是,谁知一次两人去开房,却碰到了在宾馆接待客户的部门经理,不得以被动“公开”了原本处于地下的“办公室恋情”。

经理第二天就要让他们其中一人办理“离职手续”。小王为了女朋友着想,自已就主动承担了,但是,他有点不服,想咨询我,公司这种规定合不合法?他能不能争取到赔偿?


资深人力专家朱光兵点评:

1、这种内部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5条: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,或任何第三者强加以干涉。公司目前的做法,就是属于第三方强加以干涉。

2、不接受主动辞职,如果公司辞退,依据《劳动和同法》第38条、第46条、第48条的相关规定,公司不仅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,还要支付赔偿金。

公司规定:不准恋爱、迟到开除、自打耳光,有没有效?该怎么办?

禁止办公室恋情,不人性也违法!


处罚二:迟到一分钟就辞退、上夜班打瞌睡5分钟炒鱿鱼:

小李和小孙,两人情况相同,一个是上班只迟到了一分钟,因为平时就与主管有过节,主管当即以小李迟到违反厂规,当天要结工资走人。

小孙是保安岗位,有天晚班,他因患有重感冒,又请不到假,只能硬扛,到半夜因为吃了感冒药,才眯了一下眼,不到5分钟,就被保安队长查到,第二天报到人事部,通知他被炒了。

他们也对这种规定和处罚不服,承认违规虽然有错,但认为处罚太重!


资深人力专家朱光兵点评:

1、迟到1分钟开除、打盹5分钟炒人,这些内部规定,首先要看他是否通过了一定的正常程序,比如通过厂里的工会讨论通过,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,无论哪一种程序,都必须告知全体员工,对有歧义的条文,还要专门解释,员工签名加以确认。如果上述都没有,可以不服从。

2、公司内部规定,要有一定的合理性,如果明显不合理,在法律上属于“处罚过当”。比如一个人只是打了一个人一耳光,怎么能跟抢劫了十万元钱处罚一样呢。同样,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,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这样一条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”,什么叫严重,字意上理解,迟到一分钟,打盹5分钟,根椐常识判断,都够不上“严重”两个字

3、不服从此类不合常理和处罚,寻找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进行依法主张权益。

公司规定:不准恋爱、迟到开除、自打耳光,有没有效?该怎么办?

令人愤怒的内部规定,让人抓狂!


处罚三:“业绩完不成学狗”、“工作不达标自打耳光”:

小平和小张两人,属于同一类型,小平因为没有完成2017年全年经营目标,根椐公司规定,需要在大街上去学狗爬,并学狗叫。而小张,也是项目进度不达标,被处以当众“自打耳光50下”

小平和小张认为,这种处罚让自已没有脸面,无法执行,坚决不执行。但公司认为,规定出来了,你不执行,就属于违反制度,要开除。

资深人力专家朱光兵点评:

1、这种内部规定,属于违法行为,公司领导发生体罚员工的情况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九十六条规定,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、罚款或者警告;构成犯罪的,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2、《公司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。但是公司章程必须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制定,可以规定奖励或者惩罚措施。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范。

公司规定:不准恋爱、迟到开除、自打耳光,有没有效?该怎么办?

办公室干部能上能下

3、只追求公司的业务绩效,而让员工丧失做人的尊严,会产生逆反心理。最终只能给企业的“凝聚力”和“向心力”大打折扣,适得其反。这样的规定,对企业有何好处?


大家还碰到过其他什么奇怪的“内部规定”没有,如有,请在评论区留言分享,记得点顺便加下关注,点下赞哟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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