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(草案送审稿)》今起网上征求意见
时间:2018-01-02 18:49    作者: [诚信在线企业邮局]    

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(草案送审稿)》今起网上征求意见今天下午,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(草案送审稿)》,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。据悉,为了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,保障公众合法权益,根据城市管理实际需要,市交通委起草了《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(草案送审稿)》。市民可以在市法制办网站查阅相关内容,并将意见反馈发送至法制办邮局bjfzb@bjfzb.gov.cn。

草案送审稿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,规定了查处措施。其中明确规定: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,扣押车辆,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非法安装的顶灯、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,并处以罚款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,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。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,扣押车辆,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没收。

同时草案送审稿中还对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,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,规定了查处措施。草案送审稿第三条规定,除巡游出租汽车外,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、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。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,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,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、设施,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草案送审稿还对查处的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,规定了处理处置措施。其中草案送审稿第七条规定,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,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。草案送审稿第八条规定,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后,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,逾期未报废的,依法予以强制报废。

此外,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相关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,草案送审稿规定,对违法行为人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,并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。

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

(草案送审稿)

第一条为了加强查处非法客运行为,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,经营者、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。

第三条除巡游出租汽车外,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、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。

第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,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,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,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非法安装的顶灯、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,并处以罚款。

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、包车客运、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,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。

除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外,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,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,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没收。

非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。

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,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、设施,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六条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,由没收车辆或物品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置。

第七条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,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。

第八条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;已公告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的被扣押车辆,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,逾期未报废的,依法予以强制报废。

第九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,或者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被没收车辆的,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,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。

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。

北京晚报记者左颖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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